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高校教师教学质量是影响人才培养质量的重要因素。为了规范主讲教师资格的认定工作,建设一支优秀的教师队伍,保障教学质量,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主讲教师资格是指教师独立承担本科生理论课或体育课教学任务的资格。
第三条 所有开设本科生理论课或体育课的教师均应具有主讲教师资格。
第四条 对于本办法公布之日前已独立开设本科生课程的教师,认定其已获得主讲教师资格。
第二章 基本要求
第五条 主讲教师应模范遵守宪法、法律、法规和学校各项规章制度,努力践行“知行”校训,具有良好的思想政治素质和职业道德,业务基础扎实。
第六条 主讲教师一般应具有博士学位或讲师职称,具备独立讲授至少一门课程的能力和水平。
第七条 理论课主讲教师资格认定适用人员及条件:
(一)无高校课程主讲经历的教师,获得学校教师发展中心主办的教学研修班学习合格证书,完成助课、通过试讲。
(二)有高校课程主讲经历调入我校工作的教师,应通过试讲。
(三)外聘教师(中外合作办学、国际学院、国际班教师除外,具体认定工作按合作双方的协议执行)首次主讲我校本科生课程,应通过试讲。聘任学院(部、中心)应指定本单位在编有经验的主讲教师作为联系人,负责协调有关教学工作。
对于上述人员,获教学基本功比赛校级二等奖及以上的教师,可申请直接参加主讲教师资格破格认定,无需完成助课、试讲环节。
第八条 体育课主讲教师需通过试讲。
第九条 特殊情况,需经教师所在学院(部、中心)教学指导委员会审议,教务处批准。
第十条 教师所在学院(部、中心)的职责:
(一)确定教师拟承担的课程教学任务。
(二)组织落实教师助课、试讲等工作。
(三)组织主讲教师资格认定的评审工作。
第十一条 主讲教师资格认定程序:
(一)每学期,教务处发布主讲教师资格认定通知。
(二)教师向学院(部、中心)提交认定申请及试讲评审表等相关材料。
(三)学院(部、中心)对教师进行审核,并签署审核意见。
(四)学院(部、中心)将认定申请及试讲评审表提交教务处。
(五)教务处审核批准后向全校公布通过认定的教师名单。
第十二条 加强对教师主讲资格的监督与管理。对于教学效果差、学生反映强烈的任课教师,学院(部、中心)教学副院长(主任)应找其谈话,查找问题并提出教学改进要求。如教师发生严重教学事故的,应终止主讲教师资格,经整改后,按第九条的认定程序重新认定主讲教师资格。
第三章 助课制度
第十三条 学院(部、中心)负责为助课教师配备教学经验丰富,学术造诣深,责任心强的指导教师,并对助课工作进行跟踪检查,及时发现问题和不足,并予以指导。
第十四条 指导教师应对助课教师予以具体指导,提出具体助课要求与任务,帮助其提高教学基本功。
第十五条 助课的主要任务包括:随堂听课、学习教学方法、熟悉教学环节、答疑、批改作业、指导实验;掌握学生学习状况,并及时向主讲教师反馈。
第十六条 助课的时间至少为一轮完整的教学过程,课程选择一般为本科必修课或限选课。
第十七条 助课教师应按照指导教师的要求完成助课任务,并及时记录助课情况。助课结束后向学院(部、中心)提交全部助课记录和助课总结。
第十八条 原则上每位指导教师每学期至多指导一位助课教师。
第十九条 教师所在学院(部、中心)应结合本单位实际情况出台政策鼓励指导教师培养助课教师。
第四章 试讲制度
第二十条 试讲由学院(部、中心)组织,试讲课程应与拟开课程相同或相近。试讲教师需向专家组提交不少于50%的课程教案。
第二十一条 试讲内容包括整体介绍课程内容及安排、模拟课堂讲授重点章节,试讲时间一般为30—50分钟。
第二十二条 试讲程序:
(一)教师向所在学院(部、中心)提出试讲申请。需要助课的教师,应在获得教学研修班学习合格证书并完成助课之后再提出试讲申请。
(二)学院(部、中心)组织具有丰富教学经验的教师3-5人担任试讲评审专家。
(三)学院(部、中心)将试讲安排提前3-5个工作日通报教务处,由教务处派校督导专家参加。
(四)教师参加试讲,专家进行提问。试讲结束后,专家组签署试讲审批意见。
(五)学院(部、中心)教学副院长(主任)审批后认定通过试讲。
第五章 附则
第二十三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执行,由教务处负责解释。原《北京交通大学本科课程主讲教师资格认定管理办法》废止。